(金边讯)内阁今早审议通过《工会法》修正案。
洪森总理主持内阁全体会议,其中一项议案是《工会法》修正案,共修改10项条文。
内阁事务部发言人派西潘向《柬中时报》表示,今早9时左右,内阁会议一字不改审议通过《工会法》修正案。修改的条文包括第3条、第17条、第20条、第21条、第28条、第59条文等。
《工会法》于2016年5月获得参议院审议通过,是由劳工部和国际劳工组织(ILO)共同草拟,共17章和91条。
现有的《工会法》第28条文规范了工会或雇主协会的解散;第59条文规范工厂或企业的少数会员的工会与具有代表性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在工会或企业已有的具有代表性工会(其代表性已被证明和仍有效期),其它的少数会员的所有工会没有权利要求谈判、签订集体协议和要求超过法律、规则、集体协议、内部制度规定的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