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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政府规定矿物出口商提供抵押金和银行担保

财经
记者:
陆积明
2024年2月23日 14:21
从事矿物出口的商家须向财经部支付最低抵押金,即相等于矿物出口许可函所列总值(金额)的5%。(图:矿物与能源部)

(金边讯)柬埔寨矿物与能源部修改矿物出口程序和法规,进一步提高征收非税收入效率。

根据矿物与能源部长高拉达那2月21日签发的部长令(Prakas),该部决定修改矿物出口程序,确保所有矿物出口商都能履行缴纳非税收入的义务。

部长令规定,从事矿物出口的商家,须向财经部支付最低抵押金,即相等于矿物出口许可函所列总值(金额)的5%。

出口商也须另外提供银行担保金,以供按实际出口额抵扣应缴纳的非税收入。

出口商有义务承担和缴纳的非税收入(Non-tax Revenue),包括矿税、支持社区发展基金,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基金。

若出口商提供的银行担保金,低于根据所申办矿物出口许可函计算的非税收入,或是根据实际出口计算的非税收入,矿物与能源部将暂时拒绝发出出口确认收据,或是与有关当局合作暂时阻止出口。

它规定,出口商须在首次出口矿物至少5天前,缴纳最低抵押金和银行保证金,并存入财经部和矿物与能源部所指定的银行户头。

出口商也有义务在出口后接下来的每月首个星期,向矿物与能源部提呈月度申报(副本致财经部部级鸠收税收工作组),并附上付款收据,以供交叉比对。

矿物与能源部及财经部部级鸠收税收工作组将合作制定机制,以监督、计算和检查出口商履行缴纳和抵扣非税收入义务。在必要时,两个部门将成立联合工作组,以对出口商展开调查。

部长令强调,若出口商依法合规和履行纳税义务,将有权索回最低抵押金;相反的,若出口商抵触法规(包括被吊销许可证)或拖欠非税收入,其最低抵押金将被充公,并须面对法律制裁和补缴拖欠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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