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小龙 (Ngo Salong,作者系柬埔寨司法部国际关系与发展伙伴局副局长)
在柬埔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尤其是检察官行使的公诉权。那么,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是如何提起公诉呢?本文将与大家一起探讨并尝试解答这个问题。
在进入主题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柬埔寨的刑事诉讼程序。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程序经过三个主要阶段,首先是检察或公诉阶段,其次是预审阶段,最后是审判阶段。而公诉属于检察或公诉阶段。
根据柬埔寨刑事诉讼法典第43条,检察官可通过提请预审、直接传唤审判以及立即出庭共三种方式提起公诉。当然,我们也可以理解为这是检察官的刑事诉讼程序裁量权,即检察官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性质、案情的复杂性、掌握的证据等因素,在提起公诉时选择不同的程序。
提请预审
在实践中,检察官对轻罪和重罪案件签发提请预审书(公诉书),开展预审程序,这是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最常见的一种方式。而根据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对于重罪案件,检察官必须提请预审,至于轻罪和违警罪案件,检察官可以选择其他诉讼程序。
提请预审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宗教、现居地址、职业、以及配偶和家庭信息;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与罪名等。如果被告人尚未被羁押的,检察官可根据法定情况,要求预审法官对被告人实施先行羁押措施。
在提请预审之后,案件进入预审阶段,检察官将被告人和案卷移交给预审法官。
直接传唤审判
另外一种提起公诉的方式是直接传唤审判。刑事诉讼法典第49条规定,对于违警罪案件,检察官必须直接传唤被告人并移交初级法院进行审判。除此之外,对于轻罪案件,检察官也可以选择直接传唤审判方式。
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检察官签发的直接审判传唤令必须载明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所犯的刑法条款和罪名等。此令还必须写明出庭日期、时间和地点,并注明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辩护。
检察官选择这种公诉方式,主要基于犯罪事实和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和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正确等。在签发直接审判传唤令时,刑事诉讼程序跳过预审阶段,从检察阶段直接进入审判阶段。
简单举一个例子,金边市检察院副检察官于2016年7月8日就某前政党主席涉嫌公开诽谤罪签发直接审判传唤令,提请金边市法院于同年10月17日上午9时开庭审判此案。据此案例,检察官通过直接审判传唤令提起公诉,由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等,其通过一纸诉状提请初级法院对被告人开庭审判,直接跳过了预审程序。
立即出庭
除了上述两种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47条,检察官亦可在以下情况下令将被告人立即带到初级法院面前:案件属于现行重罪或轻罪、罪行应当被判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系成年人、犯罪事实和情节清楚等,足以立即开庭审理的。
在决定采用立即出庭程序时,检察应当:检查被送到其面前的被告人的身份;告知被告人关于其被起诉的事由和罪名;聆听其答辩,如果当事人有意回答的,以及制作立即出庭笔录。与此同时,检察官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选择委托律师或根据律师法规定,指派律师为其辩护。自选或指派的律师应当立即收到通知,并可以查看案卷以及与被告人会面。
初级法院在收到检察官提交的立即出庭笔录之后,必须于当天开庭审理此案。在庭上,法官核对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况,简要介绍被起诉事由,并告知被告人可以申请准备时间为自己辩护。如果被告人申请辩护时间,或者法官认为此案未能立即审判,可择日开庭审理。
另一种情况,初级法院在收到立即出庭笔录之后,认为案件未能满足刑事诉讼法典第47条所述的条件,或者认为案情较为复杂,需要作更进一步的调查取证,法院亦可将此案退回检察官,以提请预审的方式提起公诉。此时,被告人必须于当天带到预审法官面前,否则,被告人应当被释放,重获自由。